民國99年5月24日圖書館館務會議訂定
民國105年11月24日圖書館館務會議修訂
民國105年5月2日圖書館館務會議修訂
民國106年4月28日圖書資訊處處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所屬圖書館為滿足讀者求知需求及彌補館藏不足等情形,透過與其它圖書館合作,達到資源共享、互通及有效利用,進而提昇使用效率與效益,特訂館際合作服務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
館際合作服務分為下列兩種:
(一) |
免費式特定館館際合作服務:包含館際互借證與互辦證 |
(二) |
付費式一般館際合作服務:即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ND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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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使用對象:本校教職員工生。 |
四、 |
免費式特定館際合作服務
(一) |
申請辦法 1. 互辦證: (1) 係與合作單位間可互相申辦專屬個人持有之借書證,使用期限至離校或畢業當年之五月一日為止。 (2) 需填寫申請單,並親持學生證或職員證至本處圖書館辦理;館員審核確認後,請於申請日(含)起一個月內至合作館辦理。 (3) 得申辦學校包含:中山大學、成功大學、臺南大學、高雄醫學大學及屏東大學等五所。 2. 互借證: (1) 係與合作單位互相交換數張借書證,此借書證為共用,用畢請歸還,以供他人持續使用。 (2) 請親持學生證或職員證至圖書館辦理借用;每人至多可借三張館合證,一校以一張為限。一張證件視同借閱一件資料。借期三週,可續借一次。 (3) 借用期限可至合作館辦理借書,若於對方館有欠書、欠款,請還清圖書或繳清逾期罰款後,方可將證件歸還至本處圖書館。 |
(二) |
借閱規則 1. 借冊與借期:互辦證為五冊十四天;互借證依各合作館規定辦理。 2. 請親持已辦理之互辦證或互借證至本處圖書館辦理借閱;得借閱範圍以一般可流通之圖書為主,不包含資料庫檢索及其它服務,並不得續借及預約。 3. 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如有毀損、遺失或私自攜離等情形,依各合作館相關規定辦理。 4. 如有違規情況且情節重大者,本處圖書館得停止該讀者之借閱權。 5. 其餘借還規定依各合作圖書館之借書規則辦理。 |
(三) |
罰則:借閱圖書,借期屆滿仍未歸還者,每逾期一日,每冊罰款新臺幣五元整。 |
(四) |
注意事項 1. 借書證限借用者本人使用,並請遵守各合作圖書館之借閱規定。 2. 遺失證件者,應立即通報本處圖書館掛失,並依相關規定賠償證件製作工本費新臺幣二百元整。掛失前圖書之損失,概由原借用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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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付費式一般館際合作服務
(一) |
針對無法親自前往對方館借還書或複印資料者,可選擇透過線上申請管道並至本處圖書館服務櫃台付費獲取所需資料。 |
(二) |
申請辦法: 1. 請先確認本處圖書館有無館藏,再確認所欲申請之合作圖書館。 2. 使用前,請先申請個人帳號;申請及計費方式依NDDS系統內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服務項目包含圖書借閱及期刊文章複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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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使用各館圖書、期刊等資源或利用線上申請,請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
七、 |
本要點經圖書資訊處處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