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5月2日105學年度圖書資訊委員會會議通過
民國107年1月15日106學年度圖書資訊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圖書館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校領有學位證書之畢業校友可入館閱覽,並依本處圖書館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修業年限滿二年或修習30學分含以上者,得檢具學分證明書影本並依規定繳交費用,其借閱權益比照領有學位證書之畢業校友。 |
第三條 | 校友借書證辦理 一、校友借書證提供校友借閱圖書、視聽資料、借用空間等各項圖書館服務。 二、校友可視個人需要擇下列任一方式辦理借書證: (一)半年期校友借書證:每半年繳交費用六百元整,借書證自領證日起半年內有效。 (二)年費校友借書證:每年繳交年費一千元整,借書證自領證日起一年內有效。辦理續用借書證時,須結清罰款及圖書。 (三)尊榮終身校友借書證:一次繳交費用八千元整,每五年需向本處圖書館辦理驗證續卡,免收費用;連續五年不驗證者,暫停借書權利。 三、校友借書證之申請方式,依本處圖書館作業程序辦理,且經繳費後不予退費。 四、半年期或年費校友借書證到期,於辦理續用借書證時,須結清罰款及圖書。 |
第四條 | 持校友借書證可借書二十冊、借期四週;借視聽資料二件、借期七日;到期日前得續借一次。其餘相關借閱規定依本處圖書館借書規則辦理。 |
第五條 | 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違者停止借書權二個月。 |
第六條 | 借書證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須立即向本處圖書館聲明掛失,申請補發並繳交工本費新壹幣二百元整。 |
第七條 | 借書證掛失前,因借書證件遺失,致使本處圖書館圖書蒙受損失時,原持證人應負賠償之責。 |
第八條 | 借閱資料如有遺失、污損、毀損等情事,得依本處圖書館借書規則第十條辦理。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圖書資訊委員會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