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5月2日105學年度圖書資訊委員會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12月18日108學年度圖書資訊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 本規則依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 (以下簡稱本處)管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借書人應憑學生證或借書證借書。申請借書證請至本處圖書館辦理,除攜相片乙張外,其餘規定如下: 一、 教職員工:聘書或人事室發給證明。 二、 退休人員: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三、 貴賓:學校發給之證明文件。 四、 休學之研究生:於辦妥休學程序並依「研究所休學生借書服務要點」辦理。 五、 同時具有多種身分者,限選擇一種身分辦理。 六、 借書證件不得轉借他人,違者停止其借書權二個月。 七、 借書證件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須立即向本處圖書館聲明掛失,申請補發並繳交工本費新臺幣二百元整。 八、 讀者借書證掛失前,因借書證件遺失,致使本處圖書館圖書蒙受損失時,原持證人應負賠償之責。 |
第三條 | 本處圖書館採開架式,借書人可於開放時間內自行選取所需圖書,攜至本處圖書館辦理借書手續,惟閉館前半小時停止臨櫃辦理借書手續。 |
第四條 | 本處圖書館參考書、期刊、報紙、視聽與微影資料、國學叢書室之叢書等限館內閱覽。惟期刊於必要時,得經本處圖書館同意於閉館前一小時借出,於次日開館後一小時內歸還時。如不按規定時間歸還,視同逾期罰款,以小時為單位,逾一小時罰款二元。依次累計之,不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之。 |
第五條 | 圖書/視聽資料之借書冊(件)數、借期及續借相關規定: 一、 專任教師、博士後研究員、博士生:借書五十冊、借期八週;借視聽資料五件、借期七日;續借五次。 二、 碩士生、職員工、附中教職員、兼任教師、專任助理:借書四十冊、借期六週;借視聽資料三件、借期七日;續借三次。 三、 大學生(含實習教師):借書三十冊、借期四週;借視聽資料二件、借期七日;續借二次。 四、 退休人員、貴賓、本處圖書館志工、短期班學員:借書二十冊、借期四週;借視聽資料二件、借期七日;續借一次。 五、 館際合作單位:借書冊數及借期,悉依館際合作辦法相關規定或合作館提供相對服務條件另訂之。 六、 借閱時,所借資料已有其他讀者預約者,借期一律縮短為二週。 七、 圖書借出後,所借資料才被其他讀者預約,不縮短原借書者借期。惟系統將發出電子郵件通知,敦請借書讀者及早還書。 八、 所借資料期滿,如無他人預約,讀者可自行於線上或親自到館辦理續借。 九、 學生寒暑假期間借書期限另訂之。 十、研究所休學生:另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研究所休學生借書服務要點」規定辦理。 |
第六條 | 借閱人欲借之資料已為他人借出者,可自行至本處圖書館館藏目錄系統進行線上預約。被預約之資料回館後,本處圖書館系統將自動寄發通知單,通知預約者於指定期限(圖書七日內、視聽資料二日內)到館辦理借閱,逾期視同放棄。借閱人可預約之冊(件)數上限同第五條。 |
第七條 | 借出之資料如遇本處圖書館需清查、整理或裝訂,得先行通知歸還。 |
第八條 | 凡借閱本處圖書館圖書,借期屆滿仍未歸還者,每逾期一日,每冊罰款新臺幣二元。借閱視聽資料逾期未歸還者,每逾期一日,每件罰款新臺幣五元。每冊(件)每年罰款最高累計三百天。逾期三十日仍未歸還者,除計日罰款外,該書視同遺失,參照本規則第十條處理;並在未繳清罰款及賠償金前,停止其借書權利。 |
第九條 | 借書期限及逾期日數核計標準: 一、 借期每週以七日計算,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例假日在內。借書期限自辦理借書之次日起算至還期日止。 二、 還期適逢例假日或全日不開放借還書業務時,以下一個開館之首日為還期。 三、 續借應於借期屆滿前辦理手續,手續辦完之次日為續借期之起算日。 四、 逾期辦理續借,除逾期部份按規定繳納滯還金外,其續借期自辦理手續之次日起算。 五、 逾期日數自本條所訂歸還期日經過後之次日起算,逾期日之計算以日為單位,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在逾期歸還中雖遇例假日、本處圖書館不開放日,或因不可抗力不能還書者亦算入。 |
第十條 | 圖書/視聽資料遺失賠償相關規定: 一、 凡借閱本處圖書館資料如有遺失(撕破、缺頁、批註、污漬或折角情形者,視同遺失),借閱人須向本處圖書館報失並賠償之。 二、 遺失資料以賠償原版本為原則,另付每冊(件)資料處理費新臺幣一百元。 三、 原版本無法購得,得賠償同性質之最新版本,另付每冊(件)圖書處理費新臺幣五百元,同時需符合下列原則: (一)本處圖書館未收藏者。 (二)具合法版權者。 (三)版次、價格及頁數均不得低於原版本者。 (四)不得以平裝本取代精裝本賠償。 (五)套書無法單冊購得者,得徵求出版者同意授權影印全書賠償(授權書請裝訂入冊)。若為彩色銅版紙印製之圖書,則需以彩色影印賠償。 四、 本條第二、三款所收之資料處理費,納入校務基金處理。 |
第十一條 | 為配合各單位教學研究需要,得將各單位編列預算購置之專業性館藏,由各單位指定負責人(須經其主管簽署)代表至本館辦理借閱,借期一學年,期滿得辦理續借。 |
第十二條 | 教師對其研究計劃案經費購入之圖書,得辦理「專案借書」,借期至該計劃案結束日為止。 |
第十三條 | 本規則經圖書資訊委員會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