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4年09月7日 94學年度第1學期圖書館館務會議訂定

民國100年1月6日 99學年度第1學期圖書館館務會議修訂

民國106年4月28日 105學年度圖書資訊處處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2年9月20日112學年度圖書資訊處處務會議書審修訂通過

民國115年4月29日114學年度圖書訊處處務會議書審修訂通過

 

 

一、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所屬圖書館為維持館藏品質,淘汰不堪使用或資料內容過時已無典藏價         值之書刊,保持館藏之新穎性及適用性,並促進館藏之使用率,特訂定館藏淘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凡經登錄典藏列入財產之印刷與非印刷資料,合乎下列各項淘汰原則,得依本要點辦理報廢:

      (一) 缺頁、破損、不堪使用,已無保存或參考價值之圖書館藏資料。

     (二) 已辦妥賠書手續之遺失資料。

     (三) 經五次協尋服務仍下落不明之館藏資料。

     (四) 抽換式或活頁資料新版到館,舊版可註銷之館藏資料。

     (五) 已有彙刊本之各期單本索引、摘要、書目等。

     (六) 已典藏新版資料涵蓋舊版資料。

     (七) 出版商贈閱且無學術價值者之館藏資料。

     (八) 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之館藏資料。

     (九) 得依電子方式查詢政府機關、學校單位贈閱之出版品,則紙本形式之資料可註銷。

     (十) 卷期零散不連貫且無使用價值之期刊。

     (十一) 已無適宜播放設備可用之視聽資料。

三、依圖書館法規定,每年館藏報廢總量合計不得高於總館藏量百分之三。

四、報廢之館藏資料需檢視應符合本要點所列淘汰原則,並依圖書及非圖書資料分別造冊,簽請圖資處處長核示;核准           後,由本處加會總務處辦理報廢程序,並由本處業務權責單位辦理館藏註銷及修正館藏統計資料。

五、本要點經圖書資訊處處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