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學位授予法第16條規定「取得博士、碩士學位者,應將其取得學位之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經由學校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連同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及所屬學校圖書館保存之。」
  2. 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規定「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 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3. 依據教育部臺高通字第0970140061號函:學位論文延後公開年限最長為五年。
  4. 依據教育部109年7月29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102797 號函,為落實學位授予法之相關規定,國家圖書館已於109年6月29日修訂「學位論文送存國家圖書館典藏作業要點」,其中「國家圖書館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申請書」,業已依學位授予法第16條規定辦理,刪除「投稿」選項,僅限「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此三項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