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個人資料保有單位於個資法第十二條所定個人資料有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情事者,應先行通報並進行緊急因應措施,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個人或單位接獲個人資料安全事件通知。

二、個人或單位主動先行上網通知報執行小組。

三、執行小組釐清資料保有、處理等作業程序與責任所屬。

四、資料權責單位應即進行防禦或補救作業。

五、資料權責單位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六、資料權責單位應將改善與預防措施納入工作準則,以降低事件再發生機率。

七、回報執行小組。

八、執行小組依規定上網通報。